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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到底是女性独有还是男女都有?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能起诉离婚吗

发布时间:2021-01-21 16:02:14来源:03737手游网作者:佚名

代孕的话题也延伸出了对于生育权的话题。生育权到底是女性独有还是男女都有?婚后女方未告知男方自行去打胎算犯法吗?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能起诉离婚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是:婚前若没有明确的约定不要孩子,女方婚后拒绝生育,男方可以离婚,即使女方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男方也只有离婚权,但不可以阻挠。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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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二胎政策放开后,很多丈夫希望再要一个孩子,可是妻子迫于生活、工作压力,尤其是白领女性,没有精力再生育孩子。这时,男方会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犯了。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实现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单独一方没有办法完成。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对方的生育权,协商进行,当女性不愿意生育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强制其生育,更不能强迫、命令或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现在很多女性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她们强调妇女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而不是生育机器,一些女性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担心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怀孕后悄悄流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不会支持丈夫向妻子的侵权赔偿请求,但赋予了丈夫选择离婚的自由,如果双方协商离婚不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这算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一种补偿吧!

不过,是否离婚还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和是法院最终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律依据。“不生孩子”仅仅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的原因,是法院在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考虑和综合分析的因素之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当事人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众所周知,女性是有生育权的,有的男性就会疑惑,男性有生育权吗?在婚姻家庭中,男性有没有生育权是有相关规定的。1、生育权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2、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3、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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