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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拒绝跳舞被辞退是怎么回事?公司的做法是否有错误之处

发布时间:2021-02-07 12:03:48来源:03737手游网作者:佚名

在员工看来公司占用休息时间本来就不怎么合理,但是解雇就更加无法理解了,女员工拒绝跳舞被辞退是怎么回事?公司的做法是否有错误之处!山东高院分享的一则“一男子强行休假为去世父亲奔丧被辞退”的案例,引发网友们热议,一度冲上热搜榜第一。无独有偶,1月25日,一则“女员工不想跳舞被辞退”的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

报道称,杭州一位美容机构女员工王女士晚上9点才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让她跳一会儿舞。因为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节目。王女士很疲惫,直接回了家。领导向上汇报此事,王女士在微信群里提建议“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被公司认为顶撞上级。门店经理告诉王女士,在公司就要服从领导安排,“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王女士选择辞职,但是事后,公司发布了将王女士辞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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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列明了3条辞退理由:对顾客不负责任,服务顾客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走;年会节目排练时抱怨,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门店主任;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打个工还要跳舞?是月薪2万起吗?”“已经下班了,还得跳个舞?”“合理说明情况也叫顶撞?”……当代年轻人面临就业、生活压力,虽然对996、加班、熬夜极度反感,却又不得不遵从这种工作机制,围绕“打工人”权益的相关话题及矛盾在社交网络争议不断。在此背景下,“女员工不想跳舞被辞退”事件一经曝光,再度引发广泛的群体共鸣。

因为员工拒绝跳舞就辞退,这样做合理吗?将“不得顶撞领导”写入公司规定是否恰当?下班后领导提要求,员工能拒绝吗?2月3日,记者带着网友的疑问,采访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许友滨法官。一起来听听许法官的解答。

疑问1:

因为拒绝跳舞被辞退,这样做合法吗?

是违法的。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只有在员工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下,才有权利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即所谓的辞退员工。员工拒绝参加跳舞联欢等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活动,并不是公司辞退员工的合法事由。公司据此辞退员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疑问2:

将“不得顶撞领导”写入公司规定是否合规?

不合规。

公司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依法进行,建立与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疑问3:

下班后领导提要求,员工能否拒绝?

可以拒绝。对于领导提出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要求,员工可以直接回绝。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员工加班的,应当事先与员工协商。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费。

疑问4:

企业员工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有哪些维权方式?

员工有多种维权的渠道。一般情况下,可以请求工会介入协调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当劳动权益已经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服裁决结果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人身自由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当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他们被解雇了,这合理吗?

案例一

咬断同事手指被拘留遭解雇

阿萍是厦门某旅行车公司湖里厂区食堂餐厅的一名清洁工。2019年7月22日下午,阿萍与同事阿菊因琐事在公司食堂内发生争吵,扭打过程中,阿萍咬断阿菊右手无名指末端部位。随后,阿萍被警察带去派出所,阿菊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生诊断为“右手环指末节部分缺损”。

次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向阿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阿萍处以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9年8月9日,某旅行车公司发布《关于阿萍、阿菊的处罚通报》,通报中表示,二人因个人恩怨,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并打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给公司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行为恶劣;另阿萍被行政拘留期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旷工三天,违反了公司考勤规定。公司决定对二人予以开除处理。

“我被阿菊无故按在桌下殴打,无法挣脱,情急之下才咬她手指,是她过错在先,我是正当防卫。我知道打架斗殴会被开除,但为何被人打了也会被开除?我被行政拘留无法上班,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并非我所愿,不是主动旷工。”阿萍认为,公司未调查清楚客观事实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656元。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阿萍的伤害行为,阿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抗辩其系正当防卫,但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不足以推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同事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严禁打架斗殴是劳动纪律的应有之义,阿萍也表示其知道打架斗殴会被开除,然而她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同事打架斗殴致同事受伤,其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为严重,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阿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阿萍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阿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阿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也已生效。

案例二

因五年前醉驾获刑遭解雇

陈某峥1996年1月与铁路系统某供电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铁路系统改制,其工作单位变更。2015年6月,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仍旧为无固定期限。

2018年3月,公司在一次内部核查员工违法违纪行动中发现,陈某峥于2013年曾因酒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遂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而陈某峥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双方201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与陈某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既未要求其填写《职工处分呈报表》,也未询问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可见单位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陈某峥是否符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必要的核查。用人单位主张陈某峥恶意隐瞒犯罪事实,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于2015年6月5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均应依据新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且陈某峥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后,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其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前的犯罪行为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距离陈某峥被刑事处罚已达5年之久,明显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湖里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峥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劳动者被追究刑责,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发生在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超出了合理期限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保住了工作。但是,劳动者不可因此放松警惕,存有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丢了工作,失了保障。

案例三

珠宝店员工弄丢钻戒遭辞退

陈某就职于泉州安溪某珠宝店,担任销售顾问一职,并与珠宝店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1月1日,客户来珠宝店清洗钻石戒指,陈某将客户的钻戒拿至洗手间的洗手池清洗,由于清洗不慎,钻戒掉到了下水道,经过查找和打捞均未能找回钻戒,珠宝店赔偿顾客相同款式戒指一枚(价格9800元)。店方认为系员工操作不慎存在过错且违反《员工制度》,以侵害店方利益和声誉为由,要求陈某赔偿店内损失。因陈某不同意承担全部损失,店方通过微信告知陈某被辞退。

2019年4月8日,陈某向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由于珠宝店未按劳动法律、法规和程序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需赔偿陈某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围绕案件特点,从法律的角度向店方释明,店方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制定各种预防损失发生、扩大的操作规程,并提供能够预防损失发生、扩大的工作设施供员工操作,但其提供的洗手池用于清洗钻戒不具有防止钻戒掉到下水道的防损功能;陈某在清洗钻戒的过程中虽操作不慎造成店方损失,但只是一般过失,不属重大过失。

因此,店方不能以员工违反《员工制度》造成店方重大损失为由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店方因陈某没有赔偿丢失钻戒的损失,而将陈某辞退,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陈某赔偿金。同时,法官为陈某分析利弊,告知其在工作中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其对顾客的损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调解过程既摆事实又讲道理,推进双方互谅互让。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珠宝店自愿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17040元及仲案裁决书裁决的工资人民币9174元,合计人民币26214元;陈某自愿支付珠宝店因其丢失客户钻戒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珠宝店履行上述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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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如果劳动者只是一般过失,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如果劳动者只是一般的过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店方在陈某存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应当支付陈某赔偿金。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本案中,陈某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故其应为自己的过失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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